(2017)皖06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杰、张学芝等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学芝,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604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张学芝,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2455107G。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5833Y(1-1)。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杰、张学芝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杰、张学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张学芝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张学芝撤诉。案件受理费7451元,减半收取计3725.5元,由原告刘杰、张学芝负担。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