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柱麻姐与马乃比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乃比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621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0月9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娘家)身份证号:×××被告:马某一,男,回族,生于1988年4月29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6年12月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12月22日补领结婚证。2011年8月17日生育男孩马某二,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马某二由被告抚养;3、对共同修建的9间房屋予以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马某一同意离婚;二、婚生男孩马某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0000元;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4000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对财产的争执。以上二、三项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