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马仙婷,孟首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法定代表人刘耀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负责人李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与工业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马仙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云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仙婷,女,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审被告孟首吉,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上诉人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河南轩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灵宝市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马仙婷、孟首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灵宝市开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曜审 判 员 路增广代理审判员 齐晓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