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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98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0174288P。法定代表人:黄玉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小学,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