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冼国栋与黄丽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国栋,黄丽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198号原告:冼国栋,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廉,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炜,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丽衡,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冼国栋诉被告黄丽衡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衡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冼国栋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衡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国栋撤回对被告黄丽衡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冼国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