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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国武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武,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60号原告:彭国武,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83223Q。法定代表人:刘世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崇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彭国武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彭国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国武负担。(原告彭国武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