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密山市)。2017年1月10日因本案��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明、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19时30分许,在密山市某某9号楼26号车库被告人徐某独自经营的麻将馆内,被告人徐某组织倪某1、赵某、朱某、夏某等30人以10元20元的湖北跑晃麻将进行赌博,被密山市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2016年12月9日开始经营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徐某共抽红获利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犯罪��疑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倪某1、金某、刘某、魏某、袁某、刘某2、赵某、崔某、倪某2、潘某、于某、陈某、周某、林某1、穆某、郭某、杜某、李某1、黄某、朱某、林某2、范某、刘某3、李某2、夏某、张某、李某3、杨某、王某、吴某、马某证言;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违法所得已依法追缴,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