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王荣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王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荣忠。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荣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6711.58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