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秀颀、王煜、任永君因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颀,王煜,任永君,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3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孙秀颀,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煜,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任永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孙秀颀、王煜、任永君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79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