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磊、李新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磊,李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姜磊,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新朋,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姜磊申请执行李新朋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邢初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朋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574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邢初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