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司罚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青2223司罚15号被拘留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4日生,现住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街游牧民定居点,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89090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在限定的执行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拘留十五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8月2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