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69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916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16号之三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朱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才,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碧湖生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博克螺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8元,由原告江阴康瑞成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