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894号被告人朱勇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8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勇博,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勇博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朱勇博与朋友在本市未央区祥和居小区楼下夜市吃饭,其间饮酒。次日零时14分许,朱勇博驾驶陕A37D**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宏路立交桥西侧时,适逢公安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朱勇博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0.71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对朱勇博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勇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勇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勇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