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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云等59人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云,崔文树,魏学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505号原告:周淑云。原告:崔文树。原告:魏学申。上述三原告为诉讼代表人,其余原告名单附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榆木沟村。原告周淑云、崔文树、魏学申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总计38663.39元,差旅费132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国家水利给腰站镇大榆木沟村水利配套引水上山工程。当时由村里安排三组、十三组农民进行土建工程(人工、机械工)进行施工。工程结束,被告总计应付给原告38663.39元工资。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暂无法定代表人,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淑云、崔文树、魏学申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9.7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强其余56个原告名单原告崔文义。原告王桂荣。原告丁国珍。原告韩树清。原告魏学林。原告李玉珠。原告张玉珍。原告卢军。原告傅秀侠。原告陈玉。原告周桂琴。原告于彩云。原告王艳平。原告范淑红。原告韩树忠。原告陈福申。原告陈立军。原告张彩莲。原告杨艳荣。原告吴素荣。原告焦守芳。原告陈立亚。原告万素芬。原告陈福林。原告崔文芝。原告崔文平。原告崔文山。原告何玉花。原告刘凤茹。原告杜国和。原告张军。原告刘永旺。原告崔文清。原告王恩。原告李玉平。原告刘海超原告杨凤琴。原告张素云。原告张宝平。原告魏学军。原告杨景奎。原告张淑英。原告崔凤。原告杜国华。原告刘艳芹。原告杨华。原告王相明。原告崔艳峰。原告何立新。原告魏学义。原告陈会。原告王文莉。原告杨忠礼。原告张晓云。原告杨凤琴。原告白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