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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恢2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倪武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倪武仙,於明珠,张道平,南京汉留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恢2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3570-3。法定代表人:薛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武仙,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於明珠,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道平,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南京汉留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13-2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9250-1。法定代表人:倪武仙,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武仙、於明珠、张道平、南京汉留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汉留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汉留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871.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