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清发与张万借款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440号张清发、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万根、吴世忠:申请执行人张清发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万根,吴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万根,吴世忠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清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吴世忠已清偿借款200000.00元、负担执行费2950元,本院将款支付给张清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4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8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