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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恢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定友与被执行人朱桂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友,朱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720号申请执行人赵定友,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朱桂勤,女,194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赵定友与朱桂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做出(2012)浦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桂勤共欠原告赵定友人民币71万元,此款由被告朱桂勤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20万元,7月30日前付20万元,8月30日前付31万元,如任何一期到期未给付,原告赵定友可以对全部款项71万元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朱桂勤负担。因被执行人朱桂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定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汤德平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拆迁款426593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制作了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本案分得71512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3188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桂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恢72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汤德平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拆迁款426593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制作了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本案分得71512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3188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桂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浦江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员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