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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升俊、XX仙等与赫章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79号原告:郭升俊,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XX仙,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赫章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砂石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785461922M。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升俊、XX仙与被告赫章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郭升俊、XX仙以现有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升俊、XX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升俊、XX仙负担。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