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兵与被执行人杨连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兵。被执行人:杨连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兵与被执行人杨连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杨连池应偿付张继兵赔偿款4332.73元、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72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张继兵与被执行人杨连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杨连池赔偿张继兵3700元,其余张继兵自愿放弃,现所赔偿的款项杨连池当庭履行完毕。至此(2016)鲁11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连池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继兵与被执行人杨连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