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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王琦,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354号原告: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北(天津斯必得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栋,总经理。被告: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2-61。法定代表人:王琦。被告:王琦,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台儿庄路6号E座三楼306-320。法定代表人:刘勇。被告:刘勇,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告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王琦、天津福丰达影视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勇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970元,减半收取计20,485元,由天津盛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