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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艳,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春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于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春艳与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凤的房屋已被查封,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凤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