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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智勇与武汉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智勇,武汉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018号原告:白智勇,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法定代表人:梅齐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智勇诉被告武汉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智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智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白智勇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