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俊杰与沈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杰,沈华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052号原告:叶俊杰,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沈华根,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叶俊杰与被告沈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叶俊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俊杰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