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文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财,男,1955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决定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兴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文财醉酒驾驶×××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S203线(饶讷公路)行驶至依安县依安镇糖厂原料科门前时,被在此执勤的依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当日被告人何文财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何文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文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证据无异议,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文财醉酒驾驶×××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饶讷公路(S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原依安县依安糖厂原料科门前道路时,被在此执勤的依安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当日被告人何文财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信息,何文财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16年6月8日,何文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文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何文财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2.依安县公安局依安镇第三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文财的自然身份。(三)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文财酒后驾车的事实以及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经过。(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文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饶讷公路(S203线)行驶至依安县原依安糖厂原料科门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五)鉴定意见1.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证实何文财血液酒精浓度为76.5mg/100ml。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6]86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被告人何文财静脉血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六)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附光盘),证实被告人何文财于2017年3月13日对此次危险驾驶的驾驶路线进行指认。(七)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文财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文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甄 珠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娇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