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金红与徐鸣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红,徐鸣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2906号原告:徐金红,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徐鸣鹏,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徐金红与被告徐鸣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金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红撤诉。审判员 周虹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西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