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德国、刘胜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国,刘胜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国,男,汉族,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刘胜运,男,满族,住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本院在执行王德国与刘胜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国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胜运赔偿申请人共计20586.6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胜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询结果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736.67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20736.6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胜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德国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