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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宪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娜,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宪娜,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907。法定代表人张玥,执行董事。李宪娜与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宪娜工资等共计16395元。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李宪娜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0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企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