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氏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巢湖市周氏土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787号原告: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风西路西圣新村542号,注册号341402000019040。法定代表人:张义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周氏土菜馆,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南路团结路小区安得7号楼南连接体12号门面,注册号341402600306306。经营者:黄丽丽,女,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向阳南路团结路小区安得7号楼南连接体12号门面,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307123028。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周氏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巢湖市华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