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8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554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