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和漆与林代越、张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漆,林代越,张林森,林元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902号原告:黄和漆,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谢秋惠,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代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林森,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林元酒,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黄和漆与被告林代越、张林森、林元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代越、张林森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2200元(按本金10000元,从2016年6月8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林元酒对被告林代越、张林森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森的起诉,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代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8日,被告林代越向原告黄和漆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林元酒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代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代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和漆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林元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元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代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林代越、林元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钟锦顶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林绮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