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方小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方小凤,杨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997829。法定代表人毛玲华。被执行人方小凤,女,1971年3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杨文胜,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4月13日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杨文胜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初××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文胜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花园11幢1501室的房产。三、查封期限3年。2017年7月18日-2020年7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惇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