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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晁岳法与晁代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岳法,晁代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665号原告:晁岳法,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代歧,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晁岳法与被告晁代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晁岳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岳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晁岳法负担。审 判 长  秦方敏审 判 员  赵翠平代理审判员  郭科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