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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永卫与被执行人赵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卫,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32号申请人孙永卫。委托代理人孙继民。被执行人赵文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7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元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赵文军清付了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1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