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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陈正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457号原告: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家属区4楼,组织机构代码05907373-0。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正兰,女,汉族,住六枝特区。原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霖鑫农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