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玉曾钦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钦运,秦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4858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7630XH。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钦运。被告:秦玉。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钦运、秦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