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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677号之二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78757368N。法定代表人:熊运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城晨,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存,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北新区锦宇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77523426。法定代表人:胡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17.17元,减半收取3209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79元,由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