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振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2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98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1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王振霖,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王振霖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石某383号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吴泉原,造成吴泉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振霖驾车逃逸,后于同日5时许到石狮市灵秀镇洋下辅料市场向公安人员投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振霖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6.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法医鉴定,吴泉原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经石狮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振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振霖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振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振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霖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