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徐弈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1218号被执行人:徐弈鑫,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关于徐弈鑫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徐弈鑫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执行人徐弈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弈鑫各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弈鑫现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徐弈鑫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律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91执1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