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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潇松、张洪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潇松,张洪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潇松,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骞,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郭潇松因与被上诉人张洪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潇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潇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潇松撤回��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郭潇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雪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