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教红与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教红,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067号原告:刘教红,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仲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白泽湖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仲东。原告刘教红与被告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连之日起三十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