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任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任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悍东,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升,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任小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赖怒江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