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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与曹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曹成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初3386号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厉燕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成年,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下称美佳公司)与被告曹成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由审判员周培芳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厉燕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成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42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50元(从20427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要求支付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瓷砖嵌缝网、油漆胶水、涂料、西子防火涂料、熟胶粉、美纹纸、接缝纸、刀片、泥板、网格带多乐士工程漆等各种油漆辅料批发。被告自2015年向原告处购买油漆辅料等材料,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具体购货要求,向被告提供货物,并在具体销售清单、送货单详细记载被告所购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以供双方确认核实。截止目前,根据核算,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04279元未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但无果,被告拖欠货款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曹成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19份送货单作为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曹成年因缺席未到庭,系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美佳公司主营油漆辅料批发业务,2015年被告曹成年多次向原告购买油漆辅料材料。现因被告曹成年未支付货款,原告美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美佳公司提交了送货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情况,本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货款金额,经统计由被告签名部分的金额为159157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他部分并非被告本人签名,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接收人为被告,该部分金额,本院不予支持。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并无付款期限的约定,原告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时间,本院酌情以原告起诉之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成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157元;二、被告曹成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驳回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01.5元,由被告曹成年负担1663元,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负担638.5元。原告杭州下城美佳油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曹成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