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庄伟东与郑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367号原告:庄伟东,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郑怀安,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伟东与被告郑怀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伟东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