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上林坊店、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上林坊店,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7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上林坊店。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水门路***号金黄大厦。主要负责人:罗建杰。被告: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号。主要负责人:罗建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上林坊店、慈溪市通灵电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