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宋冬秋、左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宋冬秋,左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女,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宋冬秋,女,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左国富,男,汉族,住址同上。刘爱民与宋冬秋、左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132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冬秋、左国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爱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