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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红中与陈太华、姜红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中,陈太华,姜红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20号原告:姜红中,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杰,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太华,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姜红旗,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姜红中与被告陈太华、姜红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