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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魏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某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8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祁 兵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