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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6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昔与重庆规划展览馆规划研究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昔,重庆规划展览馆规划研究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778号原告:杨昔,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规划展览馆规划研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常延聚。原告杨昔与被告重庆规划展览馆规划研究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杨昔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昔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昔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