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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万秀与被申请人董琼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万秀,董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刘万秀。被申请人:董琼。申请人刘万秀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董琼在成都银行西北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1534.72元。由担保人董勇提供其名下位于四川省罗江县金雁南路(玉京苑)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董勇名下位于四川省罗江县金雁南路(玉京苑)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