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506号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188号。法定代表人:王若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明,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923570.8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自愿以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C×××3)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在923570.8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炼石 关注公众号“”